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