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摊贩应当随身携带本人健康证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还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清真标志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