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和食品摊贩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