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履行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