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不得妨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