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食品监督抽验计划,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选择适当方式公布检验结果。监督抽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对检验不合格的食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抽验应当支付样品费,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