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自治州坚持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鼓励国家、集体、个人大力发展林业,谁造谁有,长期不变,允许继承和转让,保护山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