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禁止毁林开荒。对25度以上的陡坡地应逐步退耕还林。对次生林、灌木林、低产林的改造,应报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县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乡(镇)林业站批准。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