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自然保护区、禁伐林区、风景名胜区、水源林区、石山区、幼林区和具有天然更新能力的疏林地、采伐迹地,由各级人民政府明令封山育林和封山护林,在封山区和封山期内不得进入林区从事生产生活活动。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