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林区剔剥和收购树皮、挖取树根、采集野生花卉资源上市以及在中幼林区内采脂,确属特需的,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