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区内采矿、采石、采沙、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确需在林区内从事上述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林地占用费。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