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十二条已修改已划分到户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要限期绿化。逾期不绿化的,由村民委员会收回,按先造后划、多造多划、少造少划、不造不划的原则安排。没有承包到户的集体荒山由集体组织造林经营,也可以在坚持荒山公有的原则下,组织和发动群众造林,谁造谁有。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