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十一条已修改各级规划内的宜林地必须用于造林,未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