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十条已修改采伐迹地必须于当年或次年更新。凡未完成迹地更新和年度造林计划的,不安排下年度采伐指标。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