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应当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委托实施任期审计的,由委托单位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