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抄送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同时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本级审计机关。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