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应当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委托实施任期审计的,由委托单位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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