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或者委托单位提出审计报告;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的意见。被审计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组送交书面意见;逾期未送交的,视为无异议。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