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或者委托单位提出审计报告;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的意见。

被审计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组送交书面意见;逾期未送交的,视为无异议。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