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第三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一)主要的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二)需要增加新的陈述人或者调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的;(三)陈述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被接受的;(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