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五章 应急状态终止与事后恢复第三十四条有效当核事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核电厂基本处于安全状态,或者放射性物质释放已经停止、环境放射性水平已经处于可接受水平的,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的批准和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交通管制和地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