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有关核事故的信息由国务院授权的单位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发布。

核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负责核事故信息发布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采访、利用官方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组织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和公众沟通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