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五章 应急状态终止与事后恢复第三十五条有效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省核应急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交详细的事故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