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依法设立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湿地保护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