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工作机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