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高标准粮田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管职责的;(二)在高标准粮田验收、考核认定中弄虚作假的;(三)对破坏高标准粮田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诿、拖延或者不处理的;(四)挤占、截留、挪用高标准粮田建设资金、管护费用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附则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