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高标准粮田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管职责的;

(二)在高标准粮田验收、考核认定中弄虚作假的;

(三)对破坏高标准粮田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诿、拖延或者不处理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高标准粮田建设资金、管护费用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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