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高标准粮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高标准粮田保护责任书。高标准粮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范围、面积、地块、用途;(二)地力等级;(三)管护责任;(四)保护措施;(五)权利与义务;(六)奖励与处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