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高标准粮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高标准粮田保护责任书。高标准粮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范围、面积、地块、用途;

(二)地力等级;

(三)管护责任;

(四)保护措施;

(五)权利与义务;

(六)奖励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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