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高标准粮田划定保护区,设立标志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高标准粮田标志。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