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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有效
高标准粮田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高标准粮田。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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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