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平等权利,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促进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外来干部和本地干部之间的团结。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