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平等权利,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促进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外来干部和本地干部之间的团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