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逐步改善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