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共图书馆(室)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用途,或者未按规定原址重建或者迁建公共图书馆(室)的,由文化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