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规划、国土、人力资源、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