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前款所称文献信息资源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缩微制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资源等。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