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财政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人口、服务范围、服务需求、服务功能等相适应。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设施、设备、人员、文献信息资源、图书馆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