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公共图书馆应当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技术手段和载体,为用户提供远程查询、阅读等服务以及个性化信息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借助计算机管理与书目检索系统,将纸质、电子和缩微等不同载体的馆藏文献目录向公众公开,提供题名、著者、主题等方便用户查询的基本检索途径。

公共图书馆应当为用户提供必要的数字服务空间和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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