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三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中心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业务的指导和协调;(二)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公共图书馆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三)负责统筹全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网络、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数字图书馆建设;(四)负责组织全市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化培训工作;(五)开展图书馆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