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中心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业务的指导和协调;

(二)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公共图书馆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三)负责统筹全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网络、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数字图书馆建设;

(四)负责组织全市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化培训工作;

(五)开展图书馆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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