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三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市级公共图书馆的馆长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五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验的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区域总馆的馆长应当具有相应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验的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