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第十七条已修改公共图书馆的藏书总量应当高于国家标准。以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馆藏纸质信息资源人均拥有量到2020年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市级公共图书馆合计达到一册(件)以上;(二)区域总馆和镇、街道分馆合计达到二册(件)以上。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