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公共图书馆的藏书总量应当高于国家标准。以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馆藏纸质信息资源人均拥有量到2020年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市级公共图书馆合计达到一册(件)以上;

(二)区域总馆和镇、街道分馆合计达到二册(件)以上。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