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第十六条已修改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依据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并适当考虑人口增长因素确定。公共图书馆每千人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市级公共图书馆达到十平方米以上;(二)区域总馆和镇、街道分馆合计达到37.5平方米以上,但省、市公共图书馆所在地的区可以适当低于上述标准。市、区公共图书馆和镇、街道分馆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最低标准。公共图书馆的少年儿童阅览区域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馆借阅服务区域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