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第十五条已修改中心馆、区域总馆应当独立建设。镇、街道分馆或者村、社区图书室可以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或者利用其他现有建筑建设。公共图书馆(室)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的,应当满足图书馆(室)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自成一区,设置单独出入口。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