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第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为中心馆、区域总馆的专业性分馆。中心馆、区域总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