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第十三条已修改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村、社区的图书室或者服务网点建设,可以在学校、企业、地铁站、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等人口密集区域设立图书室或者服务网点。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图书室或者服务网点建设在场地、配套设施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