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第十二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级公共图书馆。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广州图书馆为全市公共图书馆的中心馆,中心馆可以根据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直属综合性分馆或者专业性分馆。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区和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建立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区公共图书馆为区域总馆,镇、街道公共图书馆为分馆。省、市、区公共图书馆所在地的镇、街道可以不设立分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