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第十一条已修改公共图书馆选址应当位于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市政设施配套良好的区域,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服务半径合理的要求。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或者已经开工建设的公共图书馆选址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公共图书馆的配套公共交通、市政设施,并按照有关标准改善公共图书馆周边的安全、卫生和环境状况。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