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没有产品标准的;(二)执行无效标准的;(三)产品有明示标准但无标准文本或者与实际执行的标准不一致的;(四)伪造、冒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企业标准编号的;(五)在农产品购销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制作与文字标准配合使用的实物标样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