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标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上一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