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没有产品标准的;

(二)执行无效标准的;

(三)产品有明示标准但无标准文本或者与实际执行的标准不一致的;

(四)伪造、冒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企业标准编号的;

(五)在农产品购销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制作与文字标准配合使用的实物标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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